关于推荐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
进步示范单位的通知
省直机关、窗口服务行业各单位、中央驻青单位:
根据省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及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青民领办〔2023〕1号)要求,现就推荐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类型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窗口行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央驻青单位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原则及标准
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规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2018年命名的单位已期满,需重新申报。新申报单位需结合近两年全省民族团结考核情况,重点推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企业重点择优推荐对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发展致富贡献较大的单位。原则上向去年推荐但未被国家民委命名的候选单位倾斜。推荐单位原则上为县(处)级及以下单位。
三、有关要求
1.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及《关于率先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青海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新论述、新要求、新举措。重点推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地区和单位。
2.推荐申请报告和经验材料要严格对照相关测评指标,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亮点突出、特色鲜明,体现创新性举措和突出成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引领作用,避免泛泛而谈、简单罗列、雷同抄袭。
3.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面向基层、竞争择优的原则。
4.各单位将拟推荐情况报告、推荐审批表、经验材料(一式3份)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月24日17时前上报省直机关工委统战(群工)部(省委前楼243房间),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和图片(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详见附件3)。
联 系 人:毛 媛
联系电话:8483562
邮 箱:qhsztgw@126.com
附件:1.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5年到期须重新申报名单
2.第十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3.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中共青海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